1、基础资产交易类业务。
(1)金融 资产(包括不良金融 资产、金融企业国 有资产等)交易;
(2)非标资产交易。银监会2013年03月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非标资产主要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 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 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 贷资产、银团贷 款、信托贷 款、委托债 权投资/定向债 权投资、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等。
2、权益转让类业务。主要是上述金融 资产收益权和各类非标资产的受(收)益权,如信托受益权、融 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小 额贷 款公司资产收益权等。
3、中介类业务。地方金交所作为信息渠道,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中小企业投融 资信息展示等中介服务。如西部金融 资产交易中心推出的同业专区,专门从事同业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信息撮合业务。1:采用备案制;
2:直接融资方式;
3: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募集,每次备案的si 募债券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4:采用合格投资者制度,目前要求自然人投资者提供100万元金融资产证明;
5:可分次备案分期发行,投资者认购金额可以低于100万元,一般20万起投
6:方案设计灵活,可做结构化设计,可附选择权等;
7:要求发行人提供一定的内外部增新措施;
8:债券存续期间有适当的信息披露要求;
9:交易功能: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间可以通过金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转让;【图片】交易参与各方主体 一般认为定向债务融资交易作为直融类业务,真正发生核心交易的主体为融资方与资金方, 即挂牌方与认购方。而其余各方主体,通常或因交易需要、或因提供增信,才会参与交易。 挂牌方 即融资方。挂牌方作为金交所会员,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发行定融产品。 认购方 即资金方,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认购产品。一般为金交所会员
2、禁止性规定:
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除依法经国务 院或国务 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 货交 易的交易场所外,)
3、从事保险、信 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 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1.底层资产(类型)
2020年新规前:股权、债权、不良资产(三大类)
2021年新规后:债权、不良资产(两大类)
2.备案资料(辅助)
旧政策:底层合同
新政策:底层合同、发票、银行凭证、流水
3.备案主体(性质)
旧政策:无限制
新政策:必须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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