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私募备案须知”若干核心要点解析
根据《新备案须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信托贷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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