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四
发布时间:2024-06-27
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
《办法》增设“信息变更和报送”专章,明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变更业务规范,强调持续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一是完善登记信息变更制度,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明确材料报送、办理程序等要求。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要求拟进行变更前充分向受让方和投资者履行告知信息披露义务,变更期间审慎展业,同时限制长期不活跃的小规模机构变更,遏制买卖“壳”行为,压降“壳”资源价值。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要求,明确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和基金业协会披露、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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