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私募基金契约型保壳产品注意事项和材料
基金业协会新增上述第1和3项规定,以及明确将融资租赁和典当纳入私募投资基金的冲突业务范围,是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本质而非借贷性质的具体细化表现,再次强调了私募基金的投资属性。同时,从关于借贷活动的文字表述上分析,《新备案须知》对《原备案须知》的修订,表明了私募投资基金如果从事了偶然性借贷活动或非经营性借贷活动,并不直接违背私募基金的投资本质。这种具体规定体现了私募基金在从事投资活动过程中为了满足被投资企业的暂时性资金需求而提供借贷性资金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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