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
二、办理事项类型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四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业务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五、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备案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八、申请条件
(一)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正常展业
(二)私募投资基金已募集完毕
(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齐备、形式合规
(四)符合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相关要求
1.法律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3.自律规则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六、八至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至3号)》《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