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转让主体)应为依法持有、并有权转让该债权资-产,且满 足标准的公司。原则上为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公司。
2、交易结构中债务人、增信方应至少有一方满足下列任一条标准:
a) 金融企业(含类金融企业)标准;
b) 为近 6 个月内主体评级为 AAA 级机构;
c) 同时满足下述三点:
1. 国有企业标准,或上市公司标准,或大型民营企 业或行业龙头企业标准
2.转让资-产、资金均为其体系内封闭循环;
2.出具内部员工认购确认函。
3、债权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债权业务融资的决议
交易参与各方主体
一般认为定向债务融资交易作为直融类业务,真正发生**交易的主体为融资方与资金方,即挂牌方与认购方。而其余各方主体,通常或因交易需要、或因提供增信,才会参与交易。
(一)挂牌方
即融资方。挂牌方作为金交所会员,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发行定融产品。
(二)认购方
即资金方,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认购产品。一般为金交所会员。
1、自然人投资者一般要求为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需要充分理解并自行接受投资风险,通过风险测评,并作出相关承诺;根据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一定的投资经历或金融行业工作经历;可能有一定的金融资产净值或存款余额要求。
2、机构投资者通常为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由于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尽相同,部分可能会对机构的资产净值设置门槛。
注:2018年11月下发的《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文)要求各金交所应建立标准不**资管新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三)担保方(若有)
一旦挂牌方偿付资金来源金额或偿付时间出现缺口,则由担保方对该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义务。担保义务范围一般包括发行人在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应偿付的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四)受托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