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新要求
发布:2023-02-26 13:05,更新:2024-06-27 07:00
1、私募管理人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2、在主体资格层面,提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在经营范围上,除了之前的规定以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4、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及以上的嵌套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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