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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一

发布:2023-02-26 13:07,更新:2024-06-27 07:00

明确登记备案原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归本源



《办法》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并将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同时,《办法》强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定义务,对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的工作原则作出规定,即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办理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是基金行业的基本职责,履行信义义务、坚守契约精神是发展之基、立业之本。《办法》一方面要求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能力,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另一方面也强调投资者应当在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的前提下,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打破隐性担保、刚性兑付预期,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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