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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二

发布:2023-02-26 13:08,更新:2024-06-27 07:00

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适度提高行业规范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开展投资管理活动,本质上属于金融活动,理应具有明确的基本经营要求和展业条件。考虑到基金行业的“智本”特点,对人员专业能力、管理经验和勤勉尽责水平要求较高,《办法》针对行业实际情况,本着标准明确、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以设置负面清单、强化信息披露、规范行为措施等方式,对登记要求进一步明确,并适度提高规范要求,从资本金、**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内部治理和风控制度等方面设置了基本的展业要求,重点强调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经验及胜任能力,适度提高登记要求,重点防范“伪”私募、乱私募,严把行业入口关。



此外,《办法》对登记相关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的办理流程、时限和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工作规范性和透明度,明确行业预期,根据不同情形,完善管理人登记的中止办理和终止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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