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私募基金公司《新备案须知》重申了《原备案须知》
《新备案须知》重申了《原备案须知》中所述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本质,即私募投资基金不应从事借贷活动,而且在《原备案须知》的基础上就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范围进行了修订和扩展。具体而言,《新备案须知》新增了上述第1和3项规定,将原“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修订为“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明确将“融资租赁和典当”定性为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的业务,从而排除了此类业务作为私募基金进行备案登记的可能性。
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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