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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清算业务办理

发布时间: 2023-04-12 11:49 更新时间: 2024-06-27 07:00

一、事项办理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业务

二、事项办理类型

私募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变更后办理

三、设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托管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

业务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五、重大变更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重大变更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备案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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