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转让注意事项
发布:2023-11-04 11:18,更新:2024-06-27 07:00
商业保理转让注意事项
(一)申请:申请人自查符合本指南申请条件的,上报相关申办材料。
(二)受理:各省辖市金融局受理申办材料。
(三)初审:各省辖市金融局审查申办材料。
(三)决定: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决定是否准予设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申请条件
在河南省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名称。商业保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二)注册资本金。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股东。股东信誉良好,Zui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1.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须为企业法人,近3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财务状况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2.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2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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