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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私募基金公司在收购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

更新时间:2024-06-2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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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办理事项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

二、办理事项类型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四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业务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五、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备案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八、申请条件

(一)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正常展业

(二)私募投资基金已募集完毕

(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齐备、形式合规

(四)符合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相关要求

1.法律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3.自律规则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六、八至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至3号)》《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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