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保险公估公司价格
更新时间:2024-06-2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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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外资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风险提示: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经营法律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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