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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要求

更新时间:2024-06-2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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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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