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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成立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4-06-2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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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成立的条件

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绝然不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亦称一般合伙人或无限合伙人。这就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也是其在组织安排和制度设计上主要的创新之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Zui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1)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基金备案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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