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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变更办理

更新时间:2024-06-2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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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根据规定,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变更主要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重大违法规情况、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业务变更、gaoji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东/合伙人变更、管理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的等情形。当发生这些重大变更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在发生重大变更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可能包括:

1.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

2.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

3.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此外,如果涉及到股东/合伙人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等情形,还需要向基金业协会提交股东会议的决定书、新任股东的身份证、私募基金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私募基金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变更,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根据《关于发布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gaoji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gaoji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重大事项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逾期未达到要求的,系统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流程中的一项重要文件,需要由专业律师出具。以下是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一些常见要求:

1.

主体资格:律师应核实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建议在申请前把工商变更(如涉及)全部做完,并确保申请机构不在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


2.

名称与经营范围:申请机构的名称以及经营范围中应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如“基金管理”、“投资管理”等,并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可不包含“私募”。


3.

专业化经营: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是否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4.

股权结构: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并穿透后说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5.

实际控制人: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并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


6.

子公司及关联方: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并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7.

运营基本设施: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

内部控制制度: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说明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9.

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10.

法律意见书出具人:法律意见书应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法律意见书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签署。


11.

其他要求:法律意见书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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