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讲》
《新备案须知》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相比于《原备案须知》对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规定,《新备案须知》进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背景下关联交易的各种类型,在参照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六条有关关联方定义的基础上,强调了与投资基金以及与投资者的关联关系也属于私募基金需要考察的关联关系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关联关系的范围。
此外,《新备案须知》还明确指出: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所以,从交易文件层面,《新备案须知》要求对关联关系的披露以及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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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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