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五
丰富自律手段,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
系统梳理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加强事中事后全流程自律管理,进一步丰富相关自律管理手段。一是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办法》规定的相关后果,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二是持续出清“伪”私募、劣私募和风险机构,完善注销条款,对不具备经营展业条件和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管理人予以注销,通过强化自律管理手段,增加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成本,督促其持续合规,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打造行业良好风气。三是严厉打击“黑中介”,对于涉嫌与“黑中介”合作采取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的管理人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不得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业务。四是健全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规定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受到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的,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及时与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进行信息共享。
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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