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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新规里面设置暂停备案机制是真的吗?(附新规政策详细材料)

发布:2023-01-07 03:16,更新:2024-05-03 07:00

产品备案是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监管的重要抓手,“暂停备案”等于是宣布私募基金管理人暂停开展新的业务,对管理人而言,是一种严重的处罚措施。


《新备案须知》第一条第(二十九)款首次从规则层面设置了暂停备案机制。须知明确规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以下八种情形时,在该情形消除前可以暂停产品备案:


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本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虽然上述规定没有设置“兜底条款”以穷尽所有可能被基金业协会认为应该暂停备案的情形,但是通过上述八种情况,事实上涵盖了几乎所有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甚至违法违规重大嫌疑时,基金业协会可以暂停备案该管理人新发产品的机制。


其中,需要特别关注第6项和第7项。前者使得投资人频繁投诉可能会造成管理人新发产品被暂停备案;后者则将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与产品备案建立了关联,简言之,即使管理人已经完成了登记,但是如果出现了不予登记的情形,基金业协会仍然可以通过暂停备案产品而使得该管理人事实上无法开展新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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