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收购详细流程
发布:2023-11-04 11:21,更新:2024-06-27 07:00
商业保理收购详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自查符合本指南申请条件的,上报相关申办材料。
(二)受理:各省辖市金融局受理申办材料。
(三)初审:各省辖市金融局审查申办材料。
(三)决定: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决定是否准予设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一)办理结果。
1.准予设立:下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设立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2.不予设立:下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不予批准设立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二)送达方式。由省辖市金融局邮寄至申请人或申请人自行到省辖市金融局领取,并填写送达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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