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转让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4-06-2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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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投资担保转让注意事项
成立担保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四)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六)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七)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货币形态的实有资本应当存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银行,或发放由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银行。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中兼职,同时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内担保经营状况的监督。
(一)项目申请
1、客户到公司咨询担保业务;也可在各公司网站上申请担保业务。
2、项目接洽人员请客户阅读《客户手册》,并根据客户情况填写《客户访谈笔录》,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客户做出答复。
3、接洽人员根据《客户访谈笔录》内容出具意见,交部门初审筛选;
4、经筛选后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进入评审阶段;或出具《项目处理意见书》不予受理。
(二)项目评审
1、通知客户准备相关资料并填写《项目申报书》。
2、项目经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客户填报的《项目申报书》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实地调查,将资料汇总后,由法务部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提交二级评审;
3、经二级评审通过并落实相关条件后,项目经理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上报公司审保会。本地企业申请担保项目的,实地审查工作从项目受理开始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地企业申请担保项目的实地审查工作原则上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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