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收购详细资料
更新时间:2024-06-2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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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投资担保收购详细资料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一)项目申请
1、客户到公司咨询担保业务;也可在各公司网站上申请担保业务。
2、项目接洽人员请客户阅读《客户手册》,并根据客户情况填写《客户访谈笔录》,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客户做出答复。
3、接洽人员根据《客户访谈笔录》内容出具意见,交部门初审筛选;
4、经筛选后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进入评审阶段;或出具《项目处理意见书》不予受理。
(二)项目评审
1、通知客户准备相关资料并填写《项目申报书》。
2、项目经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客户填报的《项目申报书》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实地调查,将资料汇总后,由法务部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提交二级评审;
3、经二级评审通过并落实相关条件后,项目经理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上报公司审保会。本地企业申请担保项目的,实地审查工作从项目受理开始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地企业申请担保项目的实地审查工作原则上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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