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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备案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发布:2023-04-12 11:51,更新:2024-06-27 07:00

一、事项办理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投资基金重大变更业务

二、事项办理类型

私募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变更后办理

三、设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一)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正常展业

(二)私募投资基金已募集完毕

(三)私募投资基金**申请材料齐备、形式合规

(四)符合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相关要求

1.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2.申请机构自身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典当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3.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4.申请机构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5.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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