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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发布:2023-01-07 03:24,更新:2024-05-15 07:00

(一) 法律规则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二)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信托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三) 管理人职责:


● 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 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四) 托管要求


1.整体要求:● 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 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证监会和中基协报告。


2.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


3.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4.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


● 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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