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7319181913

关于私募基金公司托管方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2023-04-13 10:22,更新:2024-05-18 07:00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2.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3.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4.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桥东龙凤山下
  • 邮编:102200
  • 电话:17319181913
  • 联系人:孙女士
  • 手机:17319181913
  • Email:hjhr@huijiaedu.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