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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的条件

发布:2023-02-26 13:10,更新:2024-06-27 07:00

1、私募管理人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2、在主体资格层面,提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在经营范围上,除了之前的规定以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4、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及以上的嵌套架构。

12、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



(二)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相关工作;



(三)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



(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历。



前款规定的投资管理工作经历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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