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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解释

发布:2023-02-26 13:11,更新:2024-06-27 07:00

征求意见稿相关文件共计5个:



1.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征求意见稿)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征求意见稿)



5.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征求意见稿)



01.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管理人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2、在主体资格层面,提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在经营范围上,除了之前的规定以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4、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及以上的嵌套架构。



6、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实缴资本合计应当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低实缴货币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的20%。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 25%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不适用该规定。



7、私募管理人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委派的**管理人员。



8、出资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方式出资。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需要具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相关经验不得低于5年。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近5年不得从事过冲突业务。



1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12、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



(二)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相关工作;



(三)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



(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历。



前款规定的投资管理工作经历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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